郯城县环保局 胡友飞局长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县确定的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区、跨流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苏鲁边界和县内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县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县内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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