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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察人员 “ 六不准 ”
 
 
 

 

 

环境监察人员 “ 六不准 ”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 “ 六不准 ” :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 “ 六不准 ” 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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