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内容
1 、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2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3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4 、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并使用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的。
举报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 5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以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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