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放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的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陪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 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污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