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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70 元,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60 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20 元;第二年(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40 元;第三年(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每一污染当量的标准为 0.60 元。氮氧化物在 2004 年 7 月 1 日前不收费,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 0.60 元收费。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征收标准为:一级 1 元、二级 3 元、 三级 5 元、四级 10 元、五级 20 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 25 元、粉煤灰 30 元、炉渣 25 元、煤矸石 5 元、尾矿 15 元、其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25 元。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 1000 元 / 吨。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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