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工作机构及职责
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由立案部门和审议部门共同完成。
(1)市环保局各执法处室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为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对环境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提出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政策法规处为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审议部门,其职责是对立案部门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需要听证的处罚案件,负责听证告知及组织召开听证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应诉等有关的法律事务。
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条件
(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3)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4)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5)未超过追究时限。
投诉方法
(1)电话投诉:6222072、12369
(2)来信投诉:郯城县环保局法规信访科
(3)来人上访:郯城县环保局法规信访科
查处程序
(1)环保部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登记;
(2)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进行复核;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