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公告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及郯城县电力水泥厂200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经审核核定,对该单位1月份征收排污费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特此公告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郯城县环保局版权所有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