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提交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或培训计划,企业内部环境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原件材料及复印件。 |
许可条件 |
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组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许可依据 |
1 、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
许可程序 |
填写申请报告,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 作出 批准或不批准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20 日 |
承诺期限 |
20 日 |
承办科室 |
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承 办 人 |
杜 军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许可事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申请材料 |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许可条件 |
辖区内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
许可依据 |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第二章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7 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
许可程序 |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表 ) 或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到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报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符合质量要求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予以批复,同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中有关环保内容。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60 日、 30 日、 15 日 |
承诺期限 |
20 日 |
承办科室 |
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承 办 人 |
杜 军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许可事项 |
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 |
申请材料 |
1 、开工 15 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
2 、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申请报告;政府或有关单位证明
3 、附近居民告知书 |
许可条件 |
在城市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前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
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2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
许可程序 |
1 、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排污申报;
2 、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审核;
3 、对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申请报告的审批。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15 日 |
承诺期限 |
10 日 |
承办科室 |
郯城 县环境 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6222072 |
承办人 |
杜启晓 |
联系电话 |
6222072 |
许可事项 |
企业闲置、更新、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审批 |
申请材料 |
申请报告 |
许可条件 |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3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第二十、四十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二章第十五条 |
许可程序 |
1 、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由该单位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以书面形式写明其理由;
2 、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监测后,认为确实需要闲置或拆除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30 日 |
承诺期限 |
20 日 |
承办科室 |
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承办人 |
杜 军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许可事项 |
排污许可证 |
申请材料 |
1 、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材料
4 、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
5 、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6 、新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
7 、其它 |
许可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环境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
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284 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4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 11 号令)第七条 |
许可程序 |
填写《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三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作出 批准或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30 日 |
承诺期限 |
20 日 |
承办科室 |
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承办人 |
杜 军 |
联系电话 |
6222074 |
许可事项 |
排污申报、核定 |
申请材料 |
1 、复核申请
2 、监测数据和有关物料衡算材料 |
许可条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许可依据 |
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9 号)
2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 总局环 发 [2003] 第 64 号)第二章第七、九条 |
许可程序 |
1 、根据排污者的申报资料,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后书面通知排污者;
2 、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申请复核;
3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 作出 复核决定。 |
收费标准 |
无 |
许可期限 |
10 日 |
承诺期限 |
10 日 |
承办科室 |
郯城 县环境 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6222072 |
承 办 人 |
杜启晓 |
联系电话 |
6222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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