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废旧塑料加工业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郯 政发 [2005]2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废旧塑料加工业呈蔓延势头, 因 废旧塑料加工污染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废旧塑料加工业 不仅占压道路,妨碍交通,影响城镇形象和村容村貌,而且严重污染地下水、大气、土壤及生态环境,容易引起传染疾病的流行,群众反映极为强烈。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大力推动生态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 4 月中旬起至 6 月底,利用 2 个多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废旧塑料加工业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整治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是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防止废旧塑料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向我县境内转移,加强对废旧塑料分拣、加工行业的清理整治。
(一)治理废旧塑料垃圾,严防工业固体废物向我县转移。 经调查,目前我县废旧塑料加工使用的原料主要来自杭州、上海、太仓、徐州及枣庄、泗水等地。对非法向我县境内转移废旧塑料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切断废旧塑料加工业的原料来源。
(二)依据法律法规,治理固体废物污染。 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撒工业 固体废物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从严予以处罚。
(三)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废旧塑料加工业。 新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时向县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认真履行环保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及“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否则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4 月 22 — 4 月25 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废旧塑料加工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县范围内积极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对污染严重的加工业,要公开曝光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环境污染投诉热线电话“ 12369 ”;要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一经查实要严格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集中整治阶段( 4 月 26 日 — 6 月 15 日 )
一是堵截源头,严防转移。由县环保、监察、公安、经贸、交警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非法向我县转移废旧塑料垃圾的车辆进行堵截查处。县环保局要抓好“ 12369 ”举报投诉电话的值班工作,确保 24 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有举必接,有接必查,查实必奖。二强化责任,限期整改。目前,我县存在废旧塑料分拣、加工项目的乡镇有郯城、马头、李庄、庙山、高峰头、沙墩、港上、新村等 8 个乡镇。有关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从公安、工商、司法、经贸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入村到户进行宣传规劝,做好询问笔录,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要通过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促使业主停止非法生产,并积极做好关、停、转产后的善后工作,切实做到消除环境污染,确保一方健康平安。三是依法监督,严格管理。县环保、经贸、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县废旧塑料加工业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 6 月 16 日 — 6 月 30 日 )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乡镇要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工作报告,于 6 月 20 日前 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整治不彻底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各乡镇要在这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效果。
三、几点要求
(一)强化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上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废旧塑料分栋、加工问题的严重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领导,严密组织。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监察、经贸、环保、公安、交警及各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严密组织,认真督导,及时通报,严格验收,全面负责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辖区整治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责任,分工协作。 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牵头组织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乡镇要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发挥好主力军作用,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对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污染环境严重的,由县经贸部门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由县政府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好堵截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治工作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 〇〇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