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全市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临环发 [2005]49 号

各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市政府安排,市环保局自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全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清理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各县区环保局对此次专项清理活动高度重视,收到市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后,及时向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清理方案,对辖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

  (二)措施得力。各县区在自查过程中,想点子、找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主动与计划、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各乡镇协调,搜集整理各类建设项目名单,有的县还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了曝光。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又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抽查,对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手续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通过县区自查、市局抽查、处罚处理、补办手续等措施,使本次清理活动取得很好的成效。

  (三)成效明显。本次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清理活动,各县区上报清理建设项目 1055 家,已审批的建设项目 656 家、未审批的建设项目 399 家,已验收的建设项目 150 家,未验收的建设项目 898 家。各县区根据清理情况,及时进行了处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下达了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及时督促竣工项目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并进行验收。截至目前,已审批的建设项目 780 个,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 156 个,未开工、停建或拆除项目 91 个,其他原因尚未投产项目 193 个,已停产项目 119 个,列入限期整改项目 126 个,正在补办验收手续项目 119 个,未验收的建设项目 276 个。

  这次专项清查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起到了严格项目管理,维护环保法律法规严肃性的作用。通过清理,摸清了底子,发现了问题,促进了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 存在的问题

  (一)各县区存在着清而不理的现象,仍有等待观望的态度。对清理出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全面督促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环保竣工验收,有的甚至以行政处罚代替了环评手续。

  (二)存在着重审批轻验收现象。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到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不进行竣工验收势必导致许多环保措施不到位的企业投入了生产,造成了新的污染。个别县区没有将验收工作纳入正常的管理轨道,只注重审批,而对后续管理没有跟上。

  (三)各县区仍存在部分遗漏项目,有的是因为清理不到位,没有将项目清理出来,有的则是故意隐瞒不报。有些县区存在擅自降低评价级别现象,影响了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

  三、几点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2005 年,市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临发 [2005]4 号),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临政发 [2005]2 号)。各县区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精神,并以此为契机,针对项目清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一)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要积极协调、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做好两方面协调工作,一是协调发展计划、工商、土地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合把关机制,二是做好局内部的协调,协调局内部各科室,形成全局一盘棋,互通信息,协调把关。对于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确需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级别的,应经环保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同意。

  (二)努力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环保措施到位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必须将环保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的正常管理轨道,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督促企业配套环保措施并申请验收,对逾期不进行环保验收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对环保措施不配套,没有进行试生产申请,擅自投入生产,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行政处罚。要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环保设施达不到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造成新的污染。

  (四)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扩大清理范围。各县区在本次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清理的基础上,采取回头看方式重新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查缺补漏,进一步扩大项目清理成果,清理遗漏的建设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重点企业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档案,对工业生产企业进行系统的环保管理,对其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能力及环保设施等建立统一档案,并实行环保设施年检制度,以便及时发现企业的改建、扩建情况。

  二 00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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